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现金分红0.31元。
相关日期
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5月20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1,726,625,829股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0.31元,共计535,254,006.99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息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资金结算系统,登记并派发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如派发红股或送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日收市后按在册股东股份数直接向股东入账。
2.自分布对象
股东陕西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xi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泰杰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股利由公司直接支付。
3.扣税说明
对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持有期超过1年的,发放股息红利持股期限不满1个月(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利润分配期间,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现金分红0.31元,其股份拟转让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由证券公司和其他股份托管人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划并划转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公司,公司于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持有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利润分配期间,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现金分红每股0.279元。
对持有公司股份的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统一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现金股利为税后0.279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按规定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其股息和红利所得税均由自己缴纳,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31元人民币。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于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份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发放税后现金红利0.279元/股对香港投资者为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已纳税额与按照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予以退税
对于非居民企业的其他股东,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的,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如果您对本次股权分配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以下联系方式。
部门:证券投资部
特此公告。
Xi安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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